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是中國工人階級的先鋒隊,同時是中國人民和中華民族的先鋒隊,是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領導核心,代表中國先進生產(chan) 力的發展要求,代表中國先進文化的前進方向,代表中國最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黨(dang) 的最高理想和最終目標是實現共產(chan) 主義(yi) 。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作為(wei) 自己的行動指南。
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揭示了人類社會(hui) 曆史發展的規律,它的基本原理是正確的,具有強大的生命力。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人追求的共產(chan) 主義(yi) 最高理想,隻有在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充分發展和高度發達的基礎上才能實現。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的發展和完善是一個(ge) 長期的曆史過程。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yi) 的基本原理,走中國人民自願選擇的適合中國國情的道路,中國的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必將取得最終的勝利。
以毛澤東(dong) 同誌為(wei) 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人,把馬克思列寧主義(yi) 的基本原理同中國革命的具體(ti) 實踐結合起來,創立了毛澤東(dong) 思想。毛澤東(dong) 思想是馬克思列寧主義(yi) 在中國的運用和發展,是被實踐證明了的關(guan) 於(yu) 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正確的理論原則和經驗總結,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集體(ti) 智慧的結晶。在毛澤東(dong) 思想指引下,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全國各族人民,經過長期的反對帝國主義(yi) 、封建主義(yi) 、官僚資本主義(yi) 的革命鬥爭(zheng) ,取得了新民主主義(yi) 革命的勝利,建立了人民民主專(zhuan) 政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建國以後,順利地進行了社會(hui) 主義(yi) 改造,完成了從(cong) 新民主主義(yi) 到社會(hui) 主義(yi) 的過渡,確立了社會(hui) 主義(yi) 基本製度,發展了社會(hui) 主義(yi) 的經濟、政治和文化。
十一屆三中全會(hui) 以來,以鄧小平同誌為(wei) 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人,總結建國以來正反兩(liang) 方麵的經驗,解放思想,實事求是,實現全黨(dang) 工作中心向經濟建設的轉移,實行改革開放,開辟了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發展的新時期,逐步形成了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路線、方針、政策,闡明了在中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鞏固和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的基本問題,創立了鄧小平理論。鄧小平理論是馬克思列寧主義(yi) 的基本原理同當代中國實踐和時代特征相結合的產(chan) 物,是毛澤東(dong) 思想在新的曆史條件下的繼承和發展,是馬克思主義(yi) 在中國發展的新階段,是當代中國的馬克思主義(yi) ,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集體(ti) 智慧的結晶,引導著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事業(ye) 不斷前進。
十三屆四中全會(hui) 以來,以江澤民同誌為(wei) 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人,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的實踐中,加深了對什麽(me) 是社會(hui) 主義(yi) 、怎樣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和建設什麽(me) 樣的黨(dang) 、怎樣建設黨(dang) 的認識,積累了治黨(dang) 治國新的寶貴經驗,形成了“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是對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的繼承和發展,反映了當代世界和中國的發展變化對黨(dang) 和國家工作的新要求,是加強和改進黨(dang) 的建設、推進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自我完善和發展的強大理論武器,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集體(ti) 智慧的結晶,是黨(dang) 必須長期堅持的指導思想。始終做到“三個(ge) 代表”,是我們(men) 黨(dang) 的立黨(dang) 之本、執政之基、力量之源。
十六大以來,以胡錦濤同誌為(wei) 主要代表的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人,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為(wei) 指導,根據新的發展要求,深刻認識和回答了新形勢下實現什麽(me) 樣的發展、怎樣發展等重大問題,形成了以人為(wei) 本、全麵協調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是同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既一脈相承又與(yu) 時俱進的科學理論,是馬克思主義(yi) 關(guan) 於(yu) 發展的世界觀和方法論的集中體(ti) 現,是馬克思主義(yi) 中國化最新成果,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集體(ti) 智慧的結晶,是發展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必須堅持和貫徹的指導思想。
改革開放以來我們(men) 取得一切成績和進步的根本原因,歸結起來就是:開辟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形成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理論體(ti) 係,確立了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全黨(dang) 同誌要倍加珍惜、長期堅持和不斷發展黨(dang) 曆經艱辛開創的這條道路、這個(ge) 理論體(ti) 係、這個(ge) 製度,高舉(ju)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偉(wei) 大旗幟,為(wei) 實現推進現代化建設、完成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與(yu) 促進共同發展這三大曆史任務而奮鬥。
我國正處於(yu) 並將長期處於(yu) 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這是在經濟文化落後的中國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不可逾越的曆史階段,需要上百年的時間。我國的社會(hui) 主義(yi) 建設,必須從(cong) 我國的國情出發,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在現階段,我國社會(hui) 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hui) 生產(chan) 之間的矛盾。由於(yu) 國內(nei) 的因素和國際的影響,階級鬥爭(zheng) 還在一定範圍內(nei) 長期存在,在某種條件下還有可能激化,但已經不是主要矛盾。我國社會(hui) 主義(yi) 建設的根本任務,是進一步解放生產(chan) 力,發展生產(chan) 力,逐步實現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並且為(wei) 此而改革生產(chan) 關(guan) 係和上層建築中不適應生產(chan) 力發展的方麵和環節。必須堅持和完善公有製為(wei) 主體(ti) 、多種所有製經濟共同發展的基本經濟製度,堅持和完善按勞分配為(wei) 主體(ti) 、多種分配方式並存的分配製度,鼓勵一部分地區和一部分人先富起來,逐步消滅貧窮,達到共同富裕,在生產(chan) 發展和社會(hui) 財富增長的基礎上不斷滿足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促進人的全麵發展。發展是我們(men) 黨(dang) 執政興(xing) 國的第一要務。各項工作都要把有利於(yu) 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社會(hui) 的生產(chan) 力,有利於(yu) 增強社會(hui) 主義(yi) 國家的綜合國力,有利於(yu) 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作為(wei) 總的出發點和檢驗標準,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做到發展為(wei) 了人民、發展依靠人民、發展成果由人民共享。跨入新世紀,我國進入全麵建設小康社會(hui) 、加快推進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的新的發展階段。必須按照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總體(ti) 布局,全麵推進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社會(hui) 建設、生態文明建設。在新世紀新階段,經濟和社會(hui) 發展的戰略目標是,鞏固和發展已經初步達到的小康水平,到建黨(dang) 一百年時,建成惠及十幾億(yi) 人口的更高水平的小康社會(hui) ;到建國一百年時,人均國內(nei) 生產(chan) 總值達到中等發達國家水平,基本實現現代化。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的基本路線是:領導和團結全國各族人民,以經濟建設為(wei) 中心,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自力更生,艱苦創業(ye) ,為(wei) 把我國建設成為(wei) 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的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國家而奮鬥。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在領導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中,必須堅持以經濟建設為(wei) 中心,其他各項工作都服從(cong) 和服務於(yu) 這個(ge) 中心。要抓緊時機,加快發展,實施科教興(xing) 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和可持續發展戰略,充分發揮科學技術作為(wei) 第一生產(chan) 力的作用,依靠科技進步,提高勞動者素質,促進國民經濟又好又快發展。
堅持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堅持人民民主專(zhuan) 政、堅持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領導、堅持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這四項基本原則,是我們(men) 的立國之本。在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的整個(ge) 過程中,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反對資產(chan) 階級自由化。
堅持改革開放,是我們(men) 的強國之路。隻有改革開放,才能發展中國、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發展馬克思主義(yi) 。要從(cong) 根本上改革束縛生產(chan) 力發展的經濟體(ti) 製,堅持和完善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體(ti) 製;與(yu) 此相適應,要進行政治體(ti) 製改革和其他領域的改革。要堅持對外開放的基本國策,吸收和借鑒人類社會(hui) 創造的一切文明成果。改革開放應當大膽探索,勇於(yu) 開拓,提高改革決(jue) 策的科學性,增強改革措施的協調性,在實踐中開創新路。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人民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市場經濟。毫不動搖地鞏固和發展公有製經濟,毫不動搖地鼓勵、支持、引導非公有製經濟發展。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完善的宏觀調控體(ti) 係。統籌城鄉(xiang) 發展、區域發展、經濟社會(hui) 發展、人與(yu) 自然和諧發展、國內(nei) 發展和對外開放,調整經濟結構,轉變經濟發展方式。促進工業(ye) 化、信息化、城鎮化、農(nong) 業(ye) 現代化同步發展,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新農(nong) 村,走中國特色新型工業(ye) 化道路,建設創新型國家。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人民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政治。堅持黨(dang) 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依法治國有機統一,走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政治發展道路,擴大社會(hui) 主義(yi) 民主,健全社會(hui) 主義(yi) 法製,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法治國家,鞏固人民民主專(zhuan) 政,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政治文明。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hui) 製度、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多黨(dang) 合作和政治協商製度、民族區域自治製度以及基層群眾(zhong) 自治製度。發展更加廣泛、更加充分、更加健全的人民民主,切實保障人民管理國家事務和社會(hui) 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ye) 的權利。尊重和保障人權。廣開言路,建立健全民主選舉(ju) 、民主決(jue) 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製度和程序。完善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法律體(ti) 係,加強法律實施工作,實現國家各項工作法治化。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人民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先進文化。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精神文明,實行依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提高全民族的思想道德素質和科學文化素質,為(wei) 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提供強大的思想保證、精神動力和智力支持,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文化強國。加強社會(hui) 主義(yi) 核心價(jia) 值體(ti) 係建設,堅持馬克思主義(yi) 指導思想,樹立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共同理想,弘揚以愛國主義(yi) 為(wei) 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創新為(wei) 核心的時代精神,倡導社會(hui) 主義(yi) 榮辱觀,增強民族自尊、自信和自強精神,抵禦資本主義(yi) 和封建主義(yi) 腐朽思想的侵蝕,掃除各種社會(hui) 醜(chou) 惡現象,努力使我國人民成為(wei) 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紀律的人民。對黨(dang) 員還要進行共產(chan) 主義(yi) 遠大理想教育。大力發展教育、科學、文化事業(ye) ,弘揚民族優(you) 秀傳(chuan) 統文化,繁榮和發展社會(hui) 主義(yi) 文化。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人民構建社會(hui) 主義(yi) 和諧社會(hui) 。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義(yi) 、誠信友愛、充滿活力、安定有序、人與(yu) 自然和諧相處的總要求和共同建設、共同享有的原則,以保障和改善民生為(wei) 重點,解決(jue) 好人民最關(guan) 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使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ti) 人民,努力形成全體(ti) 人民各盡其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諧相處的局麵。加強和創新社會(hui) 管理。嚴(yan) 格區分和正確處理敵我矛盾和人民內(nei) 部矛盾這兩(liang) 類不同性質的矛盾。加強社會(hui) 治安綜合治理,依法堅決(jue) 打擊各種危害國家安全和利益、危害社會(hui) 穩定和經濟發展的犯罪活動和犯罪分子,保持社會(hui) 長期穩定。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人民建設社會(hui) 主義(yi) 生態文明。樹立尊重自然、順應自然、保護自然的生態文明理念,堅持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基本國策,堅持節約優(you) 先、保護優(you) 先、自然恢複為(wei) 主的方針,堅持生產(chan) 發展、生活富裕、生態良好的文明發展道路。著力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hui) ,形成節約資源和保護環境的空間格局、產(chan) 業(ye) 結構、生產(chan) 方式、生活方式,為(wei) 人民創造良好生產(chan) 生活環境,實現中華民族永續發展。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堅持對人民解放軍(jun) 和其他人民武裝力量的領導,加強人民解放軍(jun) 的建設,切實保證人民解放軍(jun) 履行新世紀新階段軍(jun) 隊曆史使命,充分發揮人民解放軍(jun) 在鞏固國防、保衛祖國和參加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中的作用。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維護和發展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hui) 主義(yi) 民族關(guan) 係,積極培養(yang) 、選拔少數民族幹部,幫助少數民族和民族地區發展經濟、文化和社會(hui) 事業(ye) ,實現各民族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全麵貫徹黨(dang) 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針,團結信教群眾(zhong) 為(wei) 經濟社會(hui) 發展作貢獻。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同全國各民族工人、農(nong) 民、知識分子團結在一起,同各民主黨(dang) 派、無黨(dang) 派人士、各民族的愛國力量團結在一起,進一步發展和壯大由全體(ti) 社會(hui) 主義(yi) 勞動者、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的建設者、擁護社會(hui) 主義(yi) 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組成的最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不斷加強全國人民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同胞、澳門特別行政區同胞、台灣同胞和海外僑(qiao) 胞的團結。按照“一個(ge) 國家、兩(liang) 種製度”的方針,促進香港、澳門長期繁榮穩定,完成祖國統一大業(ye) 。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堅持獨立自主的和平外交政策,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的開放戰略,統籌國內(nei) 國際兩(liang) 個(ge) 大局,積極發展對外關(guan) 係,努力為(wei) 我國的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爭(zheng) 取有利的國際環境。在國際事務中,維護我國的獨立和主權,反對霸權主義(yi) 和強權政治,維護世界和平,促進人類進步,努力推動建設持久和平、共同繁榮的和諧世界。在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幹涉內(nei) 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五項原則的基礎上,發展我國同世界各國的關(guan) 係。不斷發展我國同周邊國家的睦鄰友好關(guan) 係,加強同發展中國家的團結與(yu) 合作。按照獨立自主、完全平等、互相尊重、互不幹涉內(nei) 部事務的原則,發展我黨(dang) 同各國共產(chan) 黨(dang) 和其他政黨(dang) 的關(guan) 係。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要領導全國各族人民實現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的宏偉(wei) 目標,必須緊密圍繞黨(dang) 的基本路線,加強黨(dang) 的執政能力建設、先進性和純潔性建設,以改革創新精神全麵推進黨(dang) 的建設新的偉(wei) 大工程,整體(ti) 推進黨(dang) 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作風建設、反腐倡廉建設、製度建設,全麵提高黨(dang) 的建設科學化水平。堅持立黨(dang) 為(wei) 公、執政為(wei) 民,堅持黨(dang) 要管黨(dang) 、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發揚黨(dang) 的優(you) 良傳(chuan) 統和作風,不斷提高黨(dang) 的領導水平和執政水平,提高拒腐防變和抵禦風險的能力,不斷增強黨(dang) 的階級基礎和擴大黨(dang) 的群眾(zhong) 基礎,不斷提高黨(dang) 的創造力、凝聚力、戰鬥力,建設學習(xi) 型、服務型、創新型的馬克思主義(yi) 執政黨(dang) ,使我們(men) 黨(dang) 始終走在時代前列,成為(wei) 領導全國人民沿著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道路不斷前進的堅強核心。黨(dang) 的建設必須堅決(jue) 實現以下四項基本要求:
第一,堅持黨(dang) 的基本路線。全黨(dang) 要用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和黨(dang) 的基本路線統一思想,統一行動,並且毫不動搖地長期堅持下去。必須把改革開放同四項基本原則統一起來,全麵落實黨(dang) 的基本路線,全麵執行黨(dang) 在社會(hui) 主義(yi) 初級階段的基本綱領,反對一切“左”的和右的錯誤傾(qing) 向,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選拔使用在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中政績突出、群眾(zhong) 信任的幹部,培養(yang) 和造就千百萬(wan) 社會(hui) 主義(yi) 事業(ye) 接班人,從(cong) 組織上保證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的貫徹落實。
第二,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yu) 時俱進,求真務實。黨(dang) 的思想路線是一切從(cong) 實際出發,理論聯係實際,實事求是,在實踐中檢驗真理和發展真理。全黨(dang) 必須堅持這條思想路線,積極探索,大膽試驗,開拓創新,創造性地開展工作,不斷研究新情況,總結新經驗,解決(jue) 新問題,在實踐中豐(feng) 富和發展馬克思主義(yi) ,推進馬克思主義(yi) 中國化。
第三,堅持全心全意為(wei) 人民服務。黨(dang) 除了工人階級和最廣大人民群眾(zhong) 的利益,沒有自己特殊的利益。黨(dang) 在任何時候都把群眾(zhong) 利益放在第一位,同群眾(zhong) 同甘共苦,保持最密切的聯係,堅持權為(wei) 民所用、情為(wei) 民所係、利為(wei) 民所謀,不允許任何黨(dang) 員脫離群眾(zhong) ,淩駕於(yu) 群眾(zhong) 之上。黨(dang) 在自己的工作中實行群眾(zhong) 路線,一切為(wei) 了群眾(zhong) ,一切依靠群眾(zhong) ,從(cong) 群眾(zhong) 中來,到群眾(zhong) 中去,把黨(dang) 的正確主張變為(wei) 群眾(zhong) 的自覺行動。我們(men) 黨(dang) 的最大政治優(you) 勢是密切聯係群眾(zhong) ,黨(dang) 執政後的最大危險是脫離群眾(zhong) 。黨(dang) 風問題、黨(dang) 同人民群眾(zhong) 聯係問題是關(guan) 係黨(dang) 生死存亡的問題。黨(dang) 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懲防並舉(ju) 、注重預防的方針,建立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ti) 係,堅持不懈地反對腐敗,加強黨(dang) 風建設和廉政建設。
第四,堅持民主集中製。民主集中製是民主基礎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導下的民主相結合。它既是黨(dang) 的根本組織原則,也是群眾(zhong) 路線在黨(dang) 的生活中的運用。必須充分發揚黨(dang) 內(nei) 民主,尊重黨(dang) 員主體(ti) 地位,保障黨(dang) 員民主權利,發揮各級黨(dang) 組織和廣大黨(dang) 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必須實行正確的集中,保證全黨(dang) 的團結統一和行動一致,保證黨(dang) 的決(jue) 定得到迅速有效的貫徹執行。加強組織性紀律性,在黨(dang) 的紀律麵前人人平等。加強對黨(dang) 的領導機關(guan) 和黨(dang) 員領導幹部特別是主要領導幹部的監督,不斷完善黨(dang) 內(nei) 監督製度。黨(dang) 在自己的政治生活中正確地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在原則問題上進行思想鬥爭(zheng) ,堅持真理,修正錯誤。努力造成又有集中又有民主,又有紀律又有自由,又有統一意誌又有個(ge) 人心情舒暢的生動活潑的政治局麵。
黨(dang) 的領導主要是政治、思想和組織的領導。黨(dang) 要適應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的要求,堅持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加強和改善黨(dang) 的領導。黨(dang) 必須按照總攬全局、協調各方的原則,在同級各種組織中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dang) 必須集中精力領導經濟建設,組織、協調各方麵的力量,同心協力,圍繞經濟建設開展工作,促進經濟社會(hui) 全麵發展。黨(dang) 必須實行民主的科學的決(jue) 策,製定和執行正確的路線、方針、政策,做好黨(dang) 的組織工作和宣傳(chuan) 教育工作,發揮全體(ti) 黨(dang) 員的先鋒模範作用。黨(dang) 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的範圍內(nei) 活動。黨(dang) 必須保證國家的立法、司法、行政機關(guan) ,經濟、文化組織和人民團體(ti) 積極主動地、獨立負責地、協調一致地工作。黨(dang) 必須加強對工會(hui) 、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婦女聯合會(hui) 等群眾(zhong) 組織的領導,充分發揮它們(men) 的作用。黨(dang) 必須適應形勢的發展和情況的變化,完善領導體(ti) 製,改進領導方式,增強執政能力。共產(chan) 黨(dang) 員必須同黨(dang) 外群眾(zhong) 親(qin) 密合作,共同為(wei)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而奮鬥。
第一章 黨(dang) 員
第一條 年滿十八歲的中國工人、農(nong) 民、軍(jun) 人、知識分子和其他社會(hui) 階層的先進分子,承認黨(dang) 的綱領和章程,願意參加黨(dang) 的一個(ge) 組織並在其中積極工作、執行黨(dang) 的決(jue) 議和按期交納黨(dang) 費的,可以申請加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
第二條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員是中國工人階級的有共產(chan) 主義(yi) 覺悟的先鋒戰士。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員必須全心全意為(wei) 人民服務,不惜犧牲個(ge) 人的一切,為(wei) 實現共產(chan) 主義(yi) 奮鬥終身。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員永遠是勞動人民的普通一員。除了法律和政策規定範圍內(nei) 的個(ge) 人利益和工作職權以外,所有共產(chan) 黨(dang) 員都不得謀求任何私利和特權。
第三條 黨(dang) 員必須履行下列義(yi) 務:
(一)認真學習(xi) 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xi) 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議,學習(xi) 黨(dang) 的基本知識,學習(xi) 科學、文化、法律和業(ye) 務知識,努力提高為(wei) 人民服務的本領。
(二)貫徹執行黨(dang) 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帶頭參加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帶動群眾(zhong) 為(wei) 經濟發展和社會(hui) 進步艱苦奮鬥,在生產(chan) 、工作、學習(xi) 和社會(hui) 生活中起先鋒模範作用。
(三)堅持黨(dang) 和人民的利益高於(yu) 一切,個(ge) 人利益服從(cong) 黨(dang) 和人民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後,克己奉公,多做貢獻。
(四)自覺遵守黨(dang) 的紀律,模範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嚴(yan) 格保守黨(dang) 和國家的秘密,執行黨(dang) 的決(jue) 定,服從(cong) 組織分配,積極完成黨(dang) 的任務。
(五)維護黨(dang) 的團結和統一,對黨(dang) 忠誠老實,言行一致,堅決(jue) 反對一切派別組織和小集團活動,反對陽奉陰違的兩(liang) 麵派行為(wei) 和一切陰謀詭計。
(六)切實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勇於(yu) 揭露和糾正工作中的缺點、錯誤,堅決(jue) 同消極腐敗現象作鬥爭(zheng) 。
(七)密切聯係群眾(zhong) ,向群眾(zhong) 宣傳(chuan) 黨(dang) 的主張,遇事同群眾(zhong) 商量,及時向黨(dang) 反映群眾(zhong) 的意見和要求,維護群眾(zhong) 的正當利益。
(八)發揚社會(hui) 主義(yi) 新風尚,帶頭實踐社會(hui) 主義(yi) 榮辱觀,提倡共產(chan) 主義(yi) 道德,為(wei) 了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難和危險的時刻挺身而出,英勇鬥爭(zheng) ,不怕犧牲。
第四條 黨(dang) 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參加黨(dang) 的有關(guan) 會(hui) 議,閱讀黨(dang) 的有關(guan) 文件,接受黨(dang) 的教育和培訓。
(二)在黨(dang) 的會(hui) 議上和黨(dang) 報黨(dang) 刊上,參加關(guan) 於(yu) 黨(dang) 的政策問題的討論。
(三)對黨(dang) 的工作提出建議和倡議。
(四)在黨(dang) 的會(hui) 議上有根據地批評黨(dang) 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dang) 員,向黨(dang) 負責地揭發、檢舉(ju) 黨(dang) 的任何組織和任何黨(dang) 員違法亂(luan) 紀的事實,要求處分違法亂(luan) 紀的黨(dang) 員,要求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幹部。
(五)行使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有被選舉(ju) 權。
(六)在黨(dang) 組織討論決(jue) 定對黨(dang) 員的黨(dang) 紀處分或作出鑒定時,本人有權參加和進行申辯,其他黨(dang) 員可以為(wei) 他作證和辯護。
(七)對黨(dang) 的決(jue) 議和政策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jue) 執行的前提下,可以聲明保留,並且可以把自己的意見向黨(dang) 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
(八)向黨(dang) 的上級組織直至中央提出請求、申訴和控告,並要求有關(guan) 組織給以負責的答複。
黨(dang) 的任何一級組織直至中央都無權剝奪黨(dang) 員的上述權利。
第五條 發展黨(dang) 員,必須經過黨(dang) 的支部,堅持個(ge) 別吸收的原則。
申請入黨(dang) 的人,要填寫(xie) 入黨(dang) 誌願書(shu) ,要有兩(liang) 名正式黨(dang) 員作介紹人,要經過支部大會(hui) 通過和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並且經過預備期的考察,才能成為(wei) 正式黨(dang) 員。
介紹人要認真了解申請人的思想、品質、經曆和工作表現,向他解釋黨(dang) 的綱領和黨(dang) 的章程,說明黨(dang) 員的條件、義(yi) 務和權利,並向黨(dang) 組織作出負責的報告。
黨(dang) 的支部委員會(hui) 對申請入黨(dang) 的人,要注意征求黨(dang) 內(nei) 外有關(guan) 群眾(zhong) 的意見,進行嚴(yan) 格的審查,認為(wei) 合格後再提交支部大會(hui) 討論。
上級黨(dang) 組織在批準申請人入黨(dang) 以前,要派人同他談話,作進一步的了解,並幫助他提高對黨(dang) 的認識。
在特殊情況下,黨(dang) 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可以直接接收黨(dang) 員。
第六條 預備黨(dang) 員必須麵向黨(dang) 旗進行入黨(dang) 宣誓。誓詞如下:我誌願加入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擁護黨(dang) 的綱領,遵守黨(dang) 的章程,履行黨(dang) 員義(yi) 務,執行黨(dang) 的決(jue) 定,嚴(yan) 守黨(dang) 的紀律,保守黨(dang) 的秘密,對黨(dang) 忠誠,積極工作,為(wei) 共產(chan) 主義(yi) 奮鬥終身,隨時準備為(wei) 黨(dang) 和人民犧牲一切,永不叛黨(dang) 。
第七條 預備黨(dang) 員的預備期為(wei) 一年。黨(dang) 組織對預備黨(dang) 員應當認真教育和考察。
預備黨(dang) 員的義(yi) 務同正式黨(dang) 員一樣。預備黨(dang) 員的權利,除了沒有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以外,也同正式黨(dang) 員一樣。
預備黨(dang) 員預備期滿,黨(dang) 的支部應當及時討論他能否轉為(wei) 正式黨(dang) 員。認真履行黨(dang) 員義(yi) 務,具備黨(dang) 員條件的,應當按期轉為(wei) 正式黨(dang) 員;需要繼續考察和教育的,可以延長預備期,但不能超過一年;不履行黨(dang) 員義(yi) 務,不具備黨(dang) 員條件的,應當取消預備黨(dang) 員資格。預備黨(dang) 員轉為(wei) 正式黨(dang) 員,或延長預備期,或取消預備黨(dang) 員資格,都應當經支部大會(hui) 討論通過和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
預備黨(dang) 員的預備期,從(cong) 支部大會(hui) 通過他為(wei) 預備黨(dang) 員之日算起。黨(dang) 員的黨(dang) 齡,從(cong) 預備期滿轉為(wei) 正式黨(dang) 員之日算起。
第八條 每個(ge) 黨(dang) 員,不論職務高低,都必須編入黨(dang) 的一個(ge) 支部、小組或其他特定組織,參加黨(dang) 的組織生活,接受黨(dang) 內(nei) 外群眾(zhong) 的監督。黨(dang) 員領導幹部還必須參加黨(dang) 委、黨(dang) 組的民主生活會(hui) 。不允許有任何不參加黨(dang) 的組織生活、不接受黨(dang) 內(nei) 外群眾(zhong) 監督的特殊黨(dang) 員。
第九條 黨(dang) 員有退黨(dang) 的自由。黨(dang) 員要求退黨(dang) ,應當經支部大會(hui) 討論後宣布除名,並報上級黨(dang) 組織備案。
黨(dang) 員缺乏革命意誌,不履行黨(dang) 員義(yi) 務,不符合黨(dang) 員條件,黨(dang) 的支部應當對他進行教育,要求他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應當勸他退黨(dang) 。勸黨(dang) 員退黨(dang) ,應當經支部大會(hui) 討論決(jue) 定,並報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如被勸告退黨(dang) 的黨(dang) 員堅持不退,應當提交支部大會(hui) 討論,決(jue) 定把他除名,並報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
黨(dang) 員如果沒有正當理由,連續六個(ge) 月不參加黨(dang) 的組織生活,或不交納黨(dang) 費,或不做黨(dang) 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認為(wei) 是自行脫黨(dang) 。支部大會(hui) 應當決(jue) 定把這樣的黨(dang) 員除名,並報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
第二章 黨(dang) 的組織製度
第十條 黨(dang) 是根據自己的綱領和章程,按照民主集中製組織起來的統一整體(ti) 。黨(dang) 的民主集中製的基本原則是:
(一)黨(dang) 員個(ge) 人服從(cong) 黨(dang) 的組織,少數服從(cong) 多數,下級組織服從(cong) 上級組織,全黨(dang) 各個(ge) 組織和全體(ti) 黨(dang) 員服從(cong) 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和中央委員會(hui) 。
(二)黨(dang) 的各級領導機關(guan) ,除它們(men) 派出的代表機關(guan) 和在非黨(dang) 組織中的黨(dang) 組外,都由選舉(ju) 產(chan) 生。
(三)黨(dang) 的最高領導機關(guan) ,是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和它所產(chan) 生的中央委員會(hui) 。黨(dang) 的地方各級領導機關(guan) ,是黨(dang) 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和它們(men) 所產(chan) 生的委員會(hui) 。黨(dang) 的各級委員會(hui) 向同級的代表大會(hui) 負責並報告工作。
(四)黨(dang) 的上級組織要經常聽取下級組織和黨(dang) 員群眾(zhong) 的意見,及時解決(jue) 他們(men) 提出的問題。黨(dang) 的下級組織既要向上級組織請示和報告工作,又要獨立負責地解決(jue) 自己職責範圍內(nei) 的問題。上下級組織之間要互通情報、互相支持和互相監督。黨(dang) 的各級組織要按規定實行黨(dang) 務公開,使黨(dang) 員對黨(dang) 內(nei) 事務有更多的了解和參與(yu) 。
(五)黨(dang) 的各級委員會(hui) 實行集體(ti) 領導和個(ge) 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製度。凡屬重大問題都要按照集體(ti) 領導、民主集中、個(ge) 別醞釀、會(hui) 議決(jue) 定的原則,由黨(dang) 的委員會(hui) 集體(ti) 討論,作出決(jue) 定;委員會(hui) 成員要根據集體(ti) 的決(jue) 定和分工,切實履行自己的職責。
(六)黨(dang) 禁止任何形式的個(ge) 人崇拜。要保證黨(dang) 的領導人的活動處於(yu) 黨(dang) 和人民的監督之下,同時維護一切代表黨(dang) 和人民利益的領導人的威信。
第十一條 黨(dang) 的各級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和委員會(hui) 的產(chan) 生,要體(ti) 現選舉(ju) 人的意誌。選舉(ju) 采用無記名投票的方式。候選人名單要由黨(dang) 組織和選舉(ju) 人充分醞釀討論。可以直接采用候選人數多於(yu) 應選人數的差額選舉(ju) 辦法進行正式選舉(ju) 。也可以先采用差額選舉(ju) 辦法進行預選,產(chan) 生候選人名單,然後進行正式選舉(ju) 。選舉(ju) 人有了解候選人情況、要求改變候選人、不選任何一個(ge) 候選人和另選他人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ge) 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強迫選舉(ju) 人選舉(ju) 或不選舉(ju) 某個(ge) 人。
黨(dang) 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和基層代表大會(hui) 的選舉(ju) ,如果發生違反黨(dang) 章的情況,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在調查核實後,應作出選舉(ju) 無效和采取相應措施的決(jue) 定,並報再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黨(dang) 的各級代表大會(hui) 代表實行任期製。
第十二條 黨(dang) 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在必要時召集代表會(hui) 議,討論和決(jue) 定需要及時解決(jue) 的重大問題。代表會(hui) 議代表的名額和產(chan) 生辦法,由召集代表會(hui) 議的委員會(hui) 決(jue) 定。
第十三條 凡是成立黨(dang) 的新組織,或是撤銷黨(dang) 的原有組織,必須由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
在黨(dang) 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和基層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上級黨(dang) 的組織認為(wei) 有必要時,可以調動或者指派下級黨(dang) 組織的負責人。
黨(dang) 的中央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可以派出代表機關(guan) 。
黨(dang) 的中央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委員會(hui) 實行巡視製度。
第十四條 黨(dang) 的各級領導機關(guan) ,對同下級組織有關(guan) 的重要問題作出決(jue) 定時,在通常情況下,要征求下級組織的意見。要保證下級組織能夠正常行使他們(men) 的職權。凡屬應由下級組織處理的問題,如無特殊情況,上級領導機關(guan) 不要幹預。
第十五條 有關(guan) 全國性的重大政策問題,隻有黨(dang) 中央有權作出決(jue) 定,各部門、各地方的黨(dang) 組織可以向中央提出建議,但不得擅自作出決(jue) 定和對外發表主張。
黨(dang) 的下級組織必須堅決(jue) 執行上級組織的決(jue) 定。下級組織如果認為(wei) 上級組織的決(jue) 定不符合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情況,可以請求改變;如果上級組織堅持原決(jue) 定,下級組織必須執行,並不得公開發表不同意見,但有權向再上一級組織報告。
黨(dang) 的各級組織的報刊和其他宣傳(chuan) 工具,必須宣傳(chuan) 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議。
第十六條 黨(dang) 組織討論決(jue) 定問題,必須執行少數服從(cong) 多數的原則。決(jue) 定重要問題,要進行表決(jue) 。對於(yu) 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發生爭(zheng) 論,雙方人數接近,除了在緊急情況下必須按多數意見執行外,應當暫緩作出決(jue) 定,進一步調查研究,交換意見,下次再表決(jue) ;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zheng) 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jue) 。
黨(dang) 員個(ge) 人代表黨(dang) 組織發表重要主張,如果超出黨(dang) 組織已有決(jue) 定的範圍,必須提交所在的黨(dang) 組織討論決(jue) 定,或向上級黨(dang) 組織請示。任何黨(dang) 員不論職務高低,都不能個(ge) 人決(jue) 定重大問題;如遇緊急情況,必須由個(ge) 人作出決(jue) 定時,事後要迅速向黨(dang) 組織報告。不允許任何領導人實行個(ge) 人專(zhuan) 斷和把個(ge) 人淩駕於(yu) 組織之上。
第十七條 黨(dang) 的中央、地方和基層組織,都必須重視黨(dang) 的建設,經常討論和檢查黨(dang) 的宣傳(chuan) 工作、教育工作、組織工作、紀律檢查工作、群眾(zhong) 工作、統一戰線工作等,注意研究黨(dang) 內(nei) 外的思想政治狀況。
第三章 黨(dang) 的中央組織
第十八條 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每五年舉(ju) 行一次,由中央委員會(hui) 召集。中央委員會(hui) 認為(wei) 有必要,或者有三分之一以上的省一級組織提出要求,全國代表大會(hui) 可以提前舉(ju) 行;如無非常情況,不得延期舉(ju) 行。
全國代表大會(hui) 代表的名額和選舉(ju) 辦法,由中央委員會(hui) 決(jue) 定。
第十九條 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中央委員會(hui) 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的報告;
(三)討論並決(jue) 定黨(dang) 的重大問題;
(四)修改黨(dang) 的章程;
(五)選舉(ju) 中央委員會(hui) ;
(六)選舉(ju)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
第二十條 黨(dang) 的全國代表會(hui) 議的職權是:討論和決(jue) 定重大問題;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會(hui) 、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的部分成員。調整和增選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的數額,不得超過黨(dang) 的全國代表大會(hui) 選出的中央委員及候補中央委員各自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一條 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五年。全國代表大會(hui) 如提前或延期舉(ju) 行,它的任期相應地改變。中央委員會(hui) 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dang) 齡。中央委員會(hui) 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由全國代表大會(hui) 決(jue) 定。中央委員會(hui) 委員出缺,由中央委員會(hui) 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由中央政治局召集,每年至少舉(ju) 行一次。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在全國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中央委員會(hui) 執行全國代表大會(hui) 的決(jue) 議,領導黨(dang) 的全部工作,對外代表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
第二十二條 黨(dang) 的中央政治局、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hui) 和中央委員會(hui) 總書(shu) 記,由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中央委員會(hui) 總書(shu) 記必須從(cong) 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hui) 委員中產(chan) 生。
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hui) 在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閉會(hui) 期間,行使中央委員會(hui) 的職權。
中央書(shu) 記處是中央政治局和它的常務委員會(hui) 的辦事機構;成員由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hui) 提名,中央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通過。
中央委員會(hui) 總書(shu) 記負責召集中央政治局會(hui) 議和中央政治局常務委員會(hui) 會(hui) 議,並主持中央書(shu) 記處的工作。
黨(dang) 的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組成人員由中央委員會(hui) 決(jue) 定。
每屆中央委員會(hui) 產(chan) 生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在下屆全國代表大會(hui) 開會(hui) 期間,繼續主持黨(dang) 的經常工作,直到下屆中央委員會(hui) 產(chan) 生新的中央領導機構和中央領導人為(wei) 止。
第二十三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的黨(dang) 組織,根據中央委員會(hui) 的指示進行工作。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的政治工作機關(guan) 是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總政治部,總政治部負責管理軍(jun) 隊中黨(dang) 的工作和政治工作。軍(jun) 隊中黨(dang) 的組織體(ti) 製和機構,由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作出規定。
第四章 黨(dang) 的地方組織
第二十四條 黨(dang) 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代表大會(hui) ,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代表大會(hui) ,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代表大會(hui) ,每五年舉(ju) 行一次。
黨(dang) 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召集。在特殊情況下,經上一級委員會(hui) 批準,可以提前或延期舉(ju) 行。
黨(dang) 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代表的名額和選舉(ju) 辦法,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決(jue) 定,並報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批準。
第二十五條 黨(dang) 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的職權是:
(一)聽取和審查同級委員會(hui) 的報告;
(二)聽取和審查同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的報告;
(三)討論本地區範圍內(nei) 的重大問題並作出決(jue) 議;
(四)選舉(ju) 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選舉(ju) 同級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
第二十六條 黨(dang) 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設區的市和自治州的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hui) 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五年以上的黨(dang) 齡。
黨(dang) 的縣(旗)、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和市轄區的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五年。這些委員會(hui) 的委員和候補委員必須有三年以上的黨(dang) 齡。
黨(dang) 的地方各級代表大會(hui) 如提前或延期舉(ju) 行,由它選舉(ju) 的委員會(hui) 的任期相應地改變。
黨(dang) 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委員和候補委員的名額,分別由上一級委員會(hui) 決(jue) 定。黨(dang) 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出缺,由候補委員按照得票多少依次遞補。
黨(dang) 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每年至少召開兩(liang) 次。
黨(dang) 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在代表大會(hui) 閉會(hui) 期間,執行上級黨(dang) 組織的指示和同級黨(dang) 代表大會(hui) 的決(jue) 議,領導本地方的工作,定期向上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報告工作。
第二十七條 黨(dang) 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常務委員會(hui) 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並報上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批準。黨(dang) 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常務委員會(hui) ,在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閉會(hui) 期間,行使委員會(hui) 職權;在下屆代表大會(hui) 開會(hui) 期間,繼續主持經常工作,直到新的常務委員會(hui) 產(chan) 生為(wei) 止。
黨(dang) 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常務委員會(hui) 定期向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報告工作,接受監督。
第二十八條 黨(dang) 的地區委員會(hui) 和相當於(yu) 地區委員會(hui) 的組織,是黨(dang) 的省、自治區委員會(hui) 在幾個(ge) 縣、自治縣、市範圍內(nei) 派出的代表機關(guan) 。它根據省、自治區委員會(hui) 的授權,領導本地區的工作。
第五章 黨(dang) 的基層組織
第二十九條 企業(ye) 、農(nong) 村、機關(guan) 、學校、科研院所、街道社區、社會(hui) 組織、人民解放軍(jun) 連隊和其他基層單位,凡是有正式黨(dang) 員三人以上的,都應當成立黨(dang) 的基層組織。
黨(dang) 的基層組織,根據工作需要和黨(dang) 員人數,經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分別設立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總支部委員會(hui) 、支部委員會(hui) 。基層委員會(hui) 由黨(dang) 員大會(hui) 或代表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總支部委員會(hui) 和支部委員會(hui) 由黨(dang) 員大會(hui) 選舉(ju) 產(chan) 生,提出委員候選人要廣泛征求黨(dang) 員和群眾(zhong) 的意見。
第三十條 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總支部委員會(hui) 、支部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兩(liang) 年或三年。基層委員會(hui) 、總支部委員會(hui) 、支部委員會(hui) 的書(shu) 記、副書(shu) 記選舉(ju) 產(chan) 生後,應報上級黨(dang) 組織批準。
第三十一條 黨(dang) 的基層組織是黨(dang) 在社會(hui) 基層組織中的戰鬥堡壘,是黨(dang) 的全部工作和戰鬥力的基礎。它的基本任務是:
(一)宣傳(chuan) 和執行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宣傳(chuan) 和執行黨(dang) 中央、上級組織和本組織的決(jue) 議,充分發揮黨(dang) 員的先鋒模範作用,積極創先爭(zheng) 優(you) ,團結、組織黨(dang) 內(nei) 外的幹部和群眾(zhong) ,努力完成本單位所擔負的任務。
(二)組織黨(dang) 員認真學習(xi) 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學發展觀,學習(xi) 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議,學習(xi) 黨(dang) 的基本知識,學習(xi) 科學、文化、法律和業(ye) 務知識。
(三)對黨(dang) 員進行教育、管理、監督和服務,提高黨(dang) 員素質,增強黨(dang) 性,嚴(yan) 格黨(dang) 的組織生活,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維護和執行黨(dang) 的紀律,監督黨(dang) 員切實履行義(yi) 務,保障黨(dang) 員的權利不受侵犯。加強和改進流動黨(dang) 員管理。
(四)密切聯係群眾(zhong) ,經常了解群眾(zhong) 對黨(dang) 員、黨(dang) 的工作的批評和意見,維護群眾(zhong) 的正當權利和利益,做好群眾(zhong) 的思想政治工作。
(五)充分發揮黨(dang) 員和群眾(zhong) 的積極性創造性,發現、培養(yang) 和推薦他們(men) 中間的優(you) 秀人才,鼓勵和支持他們(men) 在改革開放和社會(hui) 主義(yi) 現代化建設中貢獻自己的聰明才智。
(六)對要求入黨(dang) 的積極分子進行教育和培養(yang) ,做好經常性的發展黨(dang) 員工作,重視在生產(chan) 、工作第一線和青年中發展黨(dang) 員。
(七)監督黨(dang) 員幹部和其他任何工作人員嚴(yan) 格遵守國法政紀,嚴(yan) 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法規和人事製度,不得侵占國家、集體(ti) 和群眾(zhong) 的利益。
(八)教育黨(dang) 員和群眾(zhong) 自覺抵製不良傾(qing) 向,堅決(jue) 同各種違法犯罪行為(wei) 作鬥爭(zheng) 。
第三十二條 街道、鄉(xiang) 、鎮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和村、社區黨(dang) 組織,領導本地區的工作,支持和保證行政組織、經濟組織和群眾(zhong) 自治組織充分行使職權。
國有企業(ye) 和集體(ti) 企業(ye) 中黨(dang) 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圍繞企業(ye) 生產(chan) 經營開展工作。保證監督黨(dang) 和國家的方針、政策在本企業(ye) 的貫徹執行;支持股東(dong) 會(hui) 、董事會(hui) 、監事會(hui) 和經理(廠長)依法行使職權;全心全意依靠職工群眾(zhong) ,支持職工代表大會(hui) 開展工作;參與(yu) 企業(ye) 重大問題的決(jue) 策;加強黨(dang) 組織的自身建設,領導思想政治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工會(hui) 、共青團等群眾(zhong) 組織。
非公有製經濟組織中黨(dang) 的基層組織,貫徹黨(dang) 的方針政策,引導和監督企業(ye) 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領導工會(hui) 、共青團等群眾(zhong) 組織,團結凝聚職工群眾(zhong) ,維護各方的合法權益,促進企業(ye) 健康發展。
實行行政領導人負責製的事業(ye) 單位中黨(dang) 的基層組織,發揮政治核心作用。實行黨(dang) 委領導下的行政領導人負責製的事業(ye) 單位中黨(dang) 的基層組織,對重大問題進行討論和作出決(jue) 定,同時保證行政領導人充分行使自己的職權。
各級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中黨(dang) 的基層組織,協助行政負責人完成任務,改進工作,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nei) 的每個(ge) 黨(dang) 員進行監督,不領導本單位的業(ye) 務工作。
第六章 黨(dang) 的幹部
第三十三條 黨(dang) 的幹部是黨(dang) 的事業(ye) 的骨幹,是人民的公仆。黨(dang) 按照德才兼備、以德為(wei) 先的原則選拔幹部,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反對任人唯親(qin) ,努力實現幹部隊伍的革命化、年輕化、知識化、專(zhuan) 業(ye) 化。
黨(dang) 重視教育、培訓、選拔、考核和監督幹部,特別是培養(yang) 、選拔優(you) 秀年輕幹部。積極推進幹部製度改革。
黨(dang) 重視培養(yang) 、選拔女幹部和少數民族幹部。
第三十四條 黨(dang) 的各級領導幹部必須模範地履行本章程第三條所規定的黨(dang) 員的各項義(yi) 務,並且必須具備以下的基本條件:
(一)具有履行職責所需要的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的水平,認真實踐“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帶頭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努力用馬克思主義(yi) 的立場、觀點、方法分析和解決(jue) 實際問題,堅持講學習(xi) 、講政治、講正氣,經得起各種風浪的考驗。
(二)具有共產(chan) 主義(yi) 遠大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堅定信念,堅決(jue) 執行黨(dang) 的基本路線和各項方針、政策,立誌改革開放,獻身現代化事業(ye) ,在社會(hui) 主義(yi) 建設中艱苦創業(ye) ,樹立正確政績觀,做出經得起實踐、人民、曆史檢驗的實績。
(三)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yu) 時俱進,開拓創新,認真調查研究,能夠把黨(dang) 的方針、政策同本地區、本部門的實際相結合,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反對形式主義(yi) 。
(四)有強烈的革命事業(ye) 心和政治責任感,有實踐經驗,有勝任領導工作的組織能力、文化水平和專(zhuan) 業(ye) 知識。
(五)正確行使人民賦予的權力,堅持原則,依法辦事,清正廉潔,勤政為(wei) 民,以身作則,艱苦樸素,密切聯係群眾(zhong) ,堅持黨(dang) 的群眾(zhong) 路線,自覺地接受黨(dang) 和群眾(zhong) 的批評和監督,加強道德修養(yang) ,講黨(dang) 性、重品行、作表率,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反對官僚主義(yi) ,反對任何濫用職權、謀求私利的不正之風。
(六)堅持和維護黨(dang) 的民主集中製,有民主作風,有全局觀念,善於(yu) 團結同誌,包括團結同自己有不同意見的同誌一道工作。
第三十五條 黨(dang) 員幹部要善於(yu) 同黨(dang) 外幹部合作共事,尊重他們(men) ,虛心學習(xi) 他們(men) 的長處。
黨(dang) 的各級組織要善於(yu) 發現和推薦有真才實學的黨(dang) 外幹部擔任領導工作,保證他們(men) 有職有權,充分發揮他們(men) 的作用。
第三十六條 黨(dang) 的各級領導幹部,無論是由民主選舉(ju) 產(chan) 生的,或是由領導機關(guan) 任命的,他們(men) 的職務都不是終身的,都可以變動或解除。
年齡和健康狀況不適宜於(yu) 繼續擔任工作的幹部,應當按照國家的規定退、離休。
第七章 黨(dang) 的紀律
第三十七條 黨(dang) 的紀律是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全體(ti) 黨(dang) 員必須遵守的行為(wei) 規則,是維護黨(dang) 的團結統一、完成黨(dang) 的任務的保證。黨(dang) 組織必須嚴(yan) 格執行和維護黨(dang) 的紀律,共產(chan) 黨(dang) 員必須自覺接受黨(dang) 的紀律的約束。
第三十八條 黨(dang) 組織對違犯黨(dang) 的紀律的黨(dang) 員,應當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錯誤性質和情節輕重,給以批評教育直至紀律處分。
嚴(yan) 重觸犯刑律的黨(dang) 員必須開除黨(dang) 籍。
黨(dang) 內(nei) 嚴(yan) 格禁止用違反黨(dang) 章和國家法律的手段對待黨(dang) 員,嚴(yan) 格禁止打擊報複和誣告陷害。違反這些規定的組織或個(ge) 人必須受到黨(dang) 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的追究。
第三十九條 黨(dang) 的紀律處分有五種:警告、嚴(yan) 重警告、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開除黨(dang) 籍。
留黨(dang) 察看最長不超過兩(liang) 年。黨(dang) 員在留黨(dang) 察看期間沒有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黨(dang) 員經過留黨(dang) 察看,確已改正錯誤的,應當恢複其黨(dang) 員的權利;堅持錯誤不改的,應當開除黨(dang) 籍。
開除黨(dang) 籍是黨(dang) 內(nei) 的最高處分。各級黨(dang) 組織在決(jue) 定或批準開除黨(dang) 員黨(dang) 籍的時候,應當全麵研究有關(guan) 的材料和意見,采取十分慎重的態度。
第四十條 對黨(dang) 員的紀律處分,必須經過支部大會(hui) 討論決(jue) 定,報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批準;如果涉及的問題比較重要或複雜,或給黨(dang) 員以開除黨(dang) 籍的處分,應分別不同情況,報縣級或縣級以上黨(dang) 的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審查批準。在特殊情況下,縣級和縣級以上各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有權直接決(jue) 定給黨(dang) 員以紀律處分。
對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的委員、候補委員,給以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開除黨(dang) 籍的處分,必須由本人所在的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數決(jue) 定。在特殊情況下,可以先由中央政治局和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作出處理決(jue) 定,待召開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時予以追認。對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和候補委員的上述處分,必須經過上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批準。
嚴(yan) 重觸犯刑律的中央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由中央政治局決(jue) 定開除其黨(dang) 籍;嚴(yan) 重觸犯刑律的地方各級委員會(hui) 委員、候補委員,由同級委員會(hui) 常務委員會(hui) 決(jue) 定開除其黨(dang) 籍。
第四十一條 黨(dang) 組織對黨(dang) 員作出處分決(jue) 定,應當實事求是地查清事實。處分決(jue) 定所依據的事實材料和處分決(jue) 定必須同本人見麵,聽取本人說明情況和申辯。如果本人對處分決(jue) 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訴,有關(guan) 黨(dang) 組織必須負責處理或者迅速轉遞,不得扣壓。對於(yu) 確屬堅持錯誤意見和無理要求的人,要給以批評教育。
第四十二條 黨(dang) 組織如果在維護黨(dang) 的紀律方麵失職,必須受到追究。
對於(yu) 嚴(yan) 重違犯黨(dang) 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dang) 組織,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在查明核實後,應根據情節嚴(yan) 重的程度,作出進行改組或予以解散的決(jue) 定,並報再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審查批準,正式宣布執行。
第八章 黨(dang) 的紀律檢查機關(guan)
第四十三條 黨(dang) 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在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領導下進行工作。黨(dang) 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在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雙重領導下進行工作。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每屆任期和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相同。
黨(dang) 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常務委員會(hui) 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並報黨(dang) 的中央委員會(hui) 批準。黨(dang) 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全體(ti) 會(hui) 議,選舉(ju) 常務委員會(hui) 和書(shu) 記、副書(shu) 記,並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通過,報上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批準。黨(dang) 的基層委員會(hui) 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還是設立紀律檢查委員,由它的上一級黨(dang) 組織根據具體(ti) 情況決(jue) 定。黨(dang) 的總支部委員會(hui) 和支部委員會(hui) 設紀律檢查委員。
黨(dang) 的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根據工作需要,可以向中央一級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派駐黨(dang) 的紀律檢查組或紀律檢查員。紀律檢查組組長或紀律檢查員可以列席該機關(guan) 黨(dang) 的領導組織的有關(guan) 會(hui) 議。他們(men) 的工作必須受到該機關(guan) 黨(dang) 的領導組織的支持。
第四十四條 黨(dang) 的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的主要任務是:維護黨(dang) 的章程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檢查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議的執行情況,協助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加強黨(dang) 風建設和組織協調反腐敗工作。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要經常對黨(dang) 員進行遵守紀律的教育,作出關(guan) 於(yu) 維護黨(dang) 紀的決(jue) 定;對黨(dang) 員領導幹部行使權力進行監督;檢查和處理黨(dang) 的組織和黨(dang) 員違反黨(dang) 的章程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的比較重要或複雜的案件,決(jue) 定或取消對這些案件中的黨(dang) 員的處分;受理黨(dang) 員的控告和申訴;保障黨(dang) 員的勸利。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要把處理特別重要或複雜的案件中的問題和處理的結果,向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報告。黨(dang) 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要同時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報告。
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發現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委員有違犯黨(dang) 的紀律的行為(wei) ,可以先進行初步核實,如果需要立案檢查的,應當報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批準,涉及常務委員的,經報告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後報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批準。
第四十五條 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有權檢查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的工作,並且有權批準和改變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對於(yu) 案件所作的決(jue) 定。如果所要改變的該下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的決(jue) 定,已經得到它的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的批準,這種改變必須經過它的上一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批準。
黨(dang) 的地方各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和基層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如果對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處理案件的決(jue) 定有不同意見,可以請求上一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予以複查;如果發現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或它的成員有違犯黨(dang) 的紀律的情況,在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不給予解決(jue) 或不給予正確解決(jue) 的時候,有權向上級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提出申訴,請求協助處理。
第九章 黨(dang) 組
第四十六條 在中央和地方國家機關(guan) 、人民團體(ti) 、經濟組織、文化組織和其他非黨(dang) 組織的領導機關(guan) 中,可以成立黨(dang) 組。黨(dang) 組發揮領導核心作用。黨(dang) 組的任務,主要是負責貫徹執行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討論和決(jue) 定本單位的重大問題;做好幹部管理工作;團結黨(dang) 外幹部和群眾(zhong) ,完成黨(dang) 和國家交給的任務;指導機關(guan) 和直屬單位黨(dang) 組織的工作。
第四十七條 黨(dang) 組的成員,由批準成立黨(dang) 組的黨(dang) 組織決(jue) 定。黨(dang) 組設書(shu) 記,必要時還可以設副書(shu) 記。黨(dang) 組必須服從(cong) 批準它成立的黨(dang) 組織領導。
第四十八條 對下屬單位實行集中統一領導的國家工作部門可以建立黨(dang) 委,黨(dang) 委的產(chan) 生辦法、職權和工作任務,由中央另行規定。
第十章 黨(dang) 和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的關(guan) 係
第四十九條 中國共產(chan) 主義(yi) 青年團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領導的先進青年的群眾(zhong) 組織,是廣大青年在實踐中學習(xi) 中國特色社會(hui) 主義(yi) 和共產(chan) 主義(yi) 的學校,是黨(dang) 的助手和後備軍(jun) 。共青團中央委員會(hui) 受黨(dang) 中央委員會(hui) 領導。共青團的地方各級組織受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領導,同時受共青團上級組織領導。
第五十條 黨(dang) 的各級委員會(hui) 要加強對共青團的領導,注意團的幹部的選拔和培訓。黨(dang) 要堅決(jue) 支持共青團根據廣大青年的特點和需要,生動活潑地、富於(yu) 創造性地進行工作,充分發揮團的突擊隊作用和聯係廣大青年的橋梁作用。團的縣級和縣級以下各級委員會(hui) 書(shu) 記,企業(ye) 事業(ye) 單位的團委員會(hui) 書(shu) 記,是黨(dang) 員的,可以列席同級黨(dang) 的委員會(hui) 和常務委員會(hui) 的會(hui) 議。
第十一章 黨(dang) 徽黨(dang) 旗
第五十一條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徽為(wei) 鐮刀和錘頭組成的圖案。
第五十二條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黨(dang) 旗為(wei) 旗麵綴有金黃色黨(dang) 徽圖案的紅旗。
第五十三條 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黨(dang) 徽黨(dang) 旗是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的象征和標誌。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每一個(ge) 黨(dang) 員都要維護黨(dang) 徽黨(dang) 旗的尊嚴(yan) 。要按照規定製作和使用黨(dang) 徽黨(dang) 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