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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發布日期:2016-05-27 來源: 瀏覽量:103387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 為(wei) 維護黨(dang) 的章程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嚴(yan) 肅黨(dang) 的紀律,純潔黨(dang) 的組織,保障黨(dang) 員民主權利,教育黨(dang) 員遵紀守法,維護黨(dang) 的團結統一,保證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決(jue) 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根據《中國共產(chan) 黨(dang) 章程》,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yi) 、毛澤東(dong) 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ge) 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為(wei) 指導,深入貫徹習(xi) 近平總書(shu) 記係列重要講話精神,落實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戰略部署。
  

第三條 黨(dang) 章是最根本的黨(dang) 內(nei) 法規,是管黨(dang) 治黨(dang) 的總規矩。黨(dang) 的紀律是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全體(ti) 黨(dang) 員必須遵守的行為(wei) 規則。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必須自覺遵守黨(dang) 章,嚴(yan) 格執行和維護黨(dang) 的紀律,自覺接受黨(dang) 的紀律約束,模範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第四條 黨(dang) 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黨(dang) 要管黨(dang) 、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加強對黨(dang) 的各級組織和全體(ti) 黨(dang) 員的教育、管理和監督,把紀律挺在前麵,注重抓早抓小。
  

(二)黨(dang) 紀麵前一律平等。對違犯黨(dang) 紀的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必須嚴(yan) 肅、公正執行紀律,黨(dang) 內(nei) 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
  

(三)實事求是。對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違犯黨(dang) 紀的行為(wei) ,應當以事實為(wei) 依據,以黨(dang) 章、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和國家法律法規為(wei) 準繩,準確認定違紀性質,區別不同情況,恰當予以處理。
  

(四)民主集中製。實施黨(dang) 紀處分,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經黨(dang) 組織集體(ti) 討論決(jue) 定,不允許任何個(ge) 人或者少數人擅自決(jue) 定和批準。上級黨(dang) 組織對違犯黨(dang) 紀的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作出的處理決(jue) 定,下級黨(dang) 組織必須執行。
  

(五)懲前毖後、治病救人。處理違犯黨(dang) 紀的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應當實行懲戒與(yu) 教育相結合,做到寬嚴(yan) 相濟。
  

第五條 本條例適用於(yu) 違犯黨(dang) 紀應當受到黨(dang) 紀追究的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

 

第二章 違紀與(yu) 紀律處分

第六條 黨(dang) 組織和黨(dang) 員違反黨(dang) 章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黨(dang) 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hui) 主義(yi) 道德,危害黨(dang) 、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wei) ,依照規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
  

第七條 對黨(dang) 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yan) 重警告;
  

(三)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
  

(四)留黨(dang) 察看;
  

(五)開除黨(dang) 籍。
 

第八條 對嚴(yan) 重違犯黨(dang) 紀的黨(dang) 組織的紀律處理措施:
  

(一)改組;
  

(二)解散。
  

第九條 黨(dang) 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nei) 、受到嚴(yan) 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nei) ,不得在黨(dang) 內(nei) 提升職務和向黨(dang) 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yu) 其原任職務的黨(dang) 外職務。
  

第十條 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dang) 員由黨(dang) 內(nei) 選舉(ju) 或者組織任命的黨(dang) 內(nei) 職務。對於(yu) 在黨(dang) 內(nei) 擔任兩(liang) 個(ge) 以上職務的,黨(dang) 組織在作處分決(jue) 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某個(ge) 職務。如果決(jue) 定撤銷其某個(ge) 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jue) 定撤銷其兩(liang) 個(ge) 以上職務,則必須從(cong) 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yu) 在黨(dang) 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dang) 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yu) 應當受到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dang) 內(nei) 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yan) 重警告處分。其中,在黨(dang) 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dang) 外組織撤銷其黨(dang) 外職務。
  

黨(dang) 員受到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yan) 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nei) 不得在黨(dang) 內(nei) 擔任和向黨(dang) 外組織推薦擔任與(yu) 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yu) 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一條 留黨(dang) 察看處分,分為(wei) 留黨(dang) 察看一年、留黨(dang) 察看二年。對於(yu) 受到留黨(dang) 察看處分一年的黨(dang) 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複黨(dang) 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dang) 察看期限。留黨(dang) 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dang) 員受留黨(dang) 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留黨(dang) 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複其黨(dang) 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的違紀行為(wei) 的,應當開除黨(dang) 籍。
  

黨(dang) 員受到留黨(dang) 察看處分,其黨(dang) 內(nei) 職務自然撤銷。對於(yu) 擔任黨(dang) 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dang) 外組織撤銷其黨(dang) 外職務。受到留黨(dang) 察看處分的黨(dang) 員,恢複黨(dang) 員權利後二年內(nei) ,不得在黨(dang) 內(nei) 擔任和向黨(dang) 外組織推薦擔任與(yu) 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yu) 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 黨(dang) 員受到開除黨(dang) 籍處分,五年內(nei) 不得重新入黨(dang) 。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dang) 的,依照規定。
  

第十三條 黨(dang) 的各級代表大會(hui) 的代表受到留黨(dang) 察看以上(含留黨(dang) 察看)處分的,黨(dang) 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四條 對於(yu) 嚴(yan) 重違犯黨(dang) 紀、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dang) 組織領導機構,應當予以改組。受到改組處理的黨(dang) 組織領導機構成員,除應當受到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以上(含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的外,均自然免職。
  

第十五條 對於(yu) 全體(ti) 或者多數黨(dang) 員嚴(yan) 重違犯黨(dang) 紀的黨(dang) 組織,應當予以解散。對於(yu) 受到解散處理的黨(dang) 組織中的黨(dang) 員,應當逐個(ge) 審查。其中,符合黨(dang) 員條件的,應當重新登記,並參加新的組織過黨(dang) 的生活;不符合黨(dang) 員條件的,應當對其進行教育、限期改正,經教育仍無轉變的,予以勸退或者除名;有違紀行為(wei) 的,依照規定予以追究。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則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cong) 輕或者減輕處分:
  

(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檢舉(ju) 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經查證屬實的;
  

(三)主動挽回損失、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生的;
  

(四)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五)有其他立功表現的。
  

第十七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由中央紀委決(jue) 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jue) 定並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dang) 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
  

第十八條 對於(yu) 黨(dang) 員違犯黨(dang) 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或者組織處理,免予黨(dang) 紀處分。對違紀黨(dang) 員免予處分,應當作出書(shu) 麵結論。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在紀律集中整飭過程中,不收斂、不收手的;
  

(二)強迫、唆使他人違紀的;
  

(三)本條例另有規定的。
  

第二十條 故意違紀受處分後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的,應當從(cong) 重處分。
  

黨(dang) 員違紀受到黨(dang) 紀處分後,又被發現其受處分前的違紀行為(wei) 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的,應當從(cong) 重處分。
  

第二十一條 從(cong) 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wei) 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nei) ,給予較輕的處分。
  

從(cong) 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wei) 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內(nei) ,給予較重的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wei) 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一檔給予處分。
  

加重處分,是指在本條例規定的違紀行為(wei) 應當受到的處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檔給予處分。
  

本條例規定的隻有開除黨(dang) 籍處分一個(ge) 檔次的違紀行為(wei) ,不適用第一款減輕處分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定的兩(liang) 種以上(含兩(liang) 種)應當受到黨(dang) 紀處分的違紀行為(wei) ,應當合並處理,按其數種違紀行為(wei) 中應當受到的最高處分加重一檔給予處分;其中一種違紀行為(wei) 應當受到開除黨(dang) 籍處分的,應當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一個(ge) 違紀行為(wei) 同時觸犯本條例兩(liang) 個(ge) 以上(含兩(liang) 個(ge) )條款的,依照處分較重的條款定性處理。
  

一個(ge) 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ge) 條款規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特別規定與(yu) 一般規定不一致的,適用特別規定。
  

第二十五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wei) 首者,從(cong) 重處分,本條例另有規定的除外;對其他成員,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對於(yu) 經濟方麵共同違紀的,按照個(ge) 人所得數額及其所起作用,分別給予處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違紀的總數額處分;對其他共同違紀的為(wei) 首者,情節嚴(yan) 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
  

教唆他人違紀的,應當按照其在共同違紀中所起的作用追究黨(dang) 紀責任。
  

第二十六條 黨(dang) 組織領導機構集體(ti) 作出違犯黨(dang) 紀的決(jue) 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dang) 紀的行為(wei) ,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按共同違紀處理;對過失違紀的成員,按照各自在集體(ti) 違紀中所起的作用和應負的責任分別給予處分。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dang) 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dang) 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dang) 員有貪汙賄賂、失職瀆職等刑法規定的行為(wei) 涉嫌犯罪的,應當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二十八條 黨(dang) 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dang) 員有刑法規定的行為(wei) ,雖不涉及犯罪但須追究黨(dang) 紀責任的,應當視具體(ti) 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二十九條 黨(dang) 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現黨(dang) 員有其他違法行為(wei) ,影響黨(dang) 的形象,損害黨(dang) 、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情節輕重給予黨(dang) 紀處分。對有喪(sang) 失黨(dang) 員條件,嚴(yan) 重敗壞黨(dang) 的形象行為(wei) 的,應當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三十條 黨(dang) 員受到黨(dang) 紀追究,涉嫌違法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guan) 國家機關(guan) 依法處理。需要給予行政處分或者其他紀律處分的,應當向有關(guan) 機關(guan) 或者組織提出建議。
  

第三十一條 黨(dang) 員被依法逮捕的,黨(dang) 組織應當按照管理權限中止其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等黨(dang) 員權利。根據司法機關(guan) 處理結果,可以恢複其黨(dang) 員權利的,應當及時予以恢複。
  

第三十二條 黨(dang) 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jue) 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jue) 並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黨(dang) 員犯罪,被單處罰金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三十三條 黨(dang) 員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被依法判處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製、拘役的,一般應當開除黨(dang) 籍。對於(yu) 個(ge) 別可以不開除黨(dang) 籍的,應當對照處分黨(dang) 員批準權限的規定,報請再上一級黨(dang) 組織批準。
  

第三十四條 黨(dang) 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dang) 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guan) 的生效判決(jue) 、裁定、決(jue) 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dang) 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dang) 員依法受到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應當追究黨(dang) 紀責任的,黨(dang) 組織可以根據生效的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決(jue) 定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經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dang) 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dang) 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違反企事業(ye) 單位或者其他社會(hui) 組織的規章製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dang) 紀責任的,黨(dang) 組織在對有關(guan) 方麵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進行核實後,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dang) 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
  

黨(dang) 組織作出黨(dang) 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jue) 定後,司法機關(guan) 、行政機關(guan) 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jue) 、裁定、決(jue) 定等,對原黨(dang) 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jue) 定產(chan) 生影響的,黨(dang) 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後的生效判決(jue) 、裁定、決(jue) 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定

第三十五條 預備黨(dang) 員違犯黨(dang) 紀,情節較輕,可以保留預備黨(dang) 員資格的,黨(dang) 組織應當對其批評教育或者延長預備期;情節較重的,應當取消其預備黨(dang) 員資格。
  

第三十六條 對違紀後下落不明的黨(dang) 員,應當區別情況作出處理:
  

(一)對有嚴(yan) 重違紀行為(wei) ,應當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的,黨(dang) 組織應當作出決(jue) 定,開除其黨(dang) 籍;
  

(二)除前項規定的情況外,下落不明時間超過六個(ge) 月的,黨(dang) 組織應當按照黨(dang) 章規定對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七條 違紀黨(dang) 員在黨(dang) 組織作出處分決(jue) 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後發現其曾有嚴(yan) 重違紀行為(wei) ,對於(yu) 應當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的,開除其黨(dang) 籍;對於(yu) 應當給予留黨(dang) 察看以下(含留黨(dang) 察看)處分的,作出書(shu) 麵結論,不再給予黨(dang) 紀處分。
  

第三十八條 違紀行為(wei) 有關(guan) 責任人員的區分:
  

(一)直接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nei) ,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起決(jue) 定性作用的黨(dang) 員或者黨(dang) 員領導幹部。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nei) ,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
  

(三)重要領導責任者,是指在其職責範圍內(nei) ,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yu) 決(jue) 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後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dang) 員領導幹部。
  

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是指涉嫌違紀的黨(dang) 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guan) 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調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
  

在初核、立案調查過程中,涉嫌違紀的黨(dang) 員能夠配合調查工作,如實坦白組織已掌握的其本人主要違紀事實的,可以從(cong) 輕處分。
  

第四十條 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yu) 違紀行為(wei) 有直接因果關(guan) 係而造成財產(chan) 損毀的實際價(jia) 值。
  

第四十一條 對於(yu) 違紀行為(wei) 所獲得的經濟利益,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
  

對於(yu) 違紀行為(wei) 所獲得的職務、職稱、學曆、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guan) 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guan) 建議有關(guan) 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定予以糾正。
  

對於(yu) 依照本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規定處理的黨(dang) 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wei) 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四十二條 黨(dang) 紀處分決(jue) 定作出後,應當在一個(ge) 月內(nei) 向受處分黨(dang) 員所在黨(dang) 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ti) 黨(dang) 員及其本人宣布,並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guan) 係將處分決(jue) 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對於(yu) 受到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以上(含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的,還應當在一個(ge) 月內(nei) 辦理職務、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涉及撤銷或者調整其黨(dang) 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dang) 外組織及時撤銷或者調整其黨(dang) 外職務。特殊情況下,經作出或者批準作出處分決(jue) 定的組織批準,可以適當延長辦理期限。辦理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ge) 月。
  

第四十三條 執行黨(dang) 紀處分決(jue) 定的機關(guan) 或者受處分黨(dang) 員所在單位,應當在六個(ge) 月內(nei) 將處分決(jue) 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jue) 定的機關(guan) 報告。
  

第四十四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於(yu) 有黨(dang) 紀處分規定的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但是中共中央發布或者批準發布的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五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shu) 籍、講座、論壇、報告會(hui) 、座談會(hui) 等方式,公開發表堅持資產(chan) 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dang) 的改革開放決(jue) 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或者為(wei) 上述行為(wei) 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yan)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四十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廣播、電視、報刊、書(shu) 籍、講座、論壇、報告會(hui) 、座談會(hui) 等方式,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公開發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違背、歪曲黨(dang) 的改革開放決(jue) 策,或者其他有嚴(yan) 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
  

(二)妄議中央大政方針,破壞黨(dang) 的集中統一的;
  

(三)醜(chou) 化黨(dang) 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誣蔑黨(dang) 和國家領導人,或者歪曲黨(dang) 史、軍(jun) 史的。
  

發布、播出、刊登、出版前款所列內(nei) 容或者為(wei) 上述行為(wei) 提供方便條件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yan)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四十七條 製作、販賣、傳(chuan) 播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nei) 容之一的書(shu) 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網絡音視頻資料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私自攜帶、寄遞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所列內(nei) 容之一的書(shu) 刊、音像製品、電子讀物等入出境,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四十八條 組織、參加反對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hui) 、遊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hui) 、座談會(hui) 等方式,反對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hui) 、遊行、示威等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dang) 的領導、反對社會(hui) 主義(yi) 製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五十條 組織、參加會(hui) 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在黨(dang) 內(nei) 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dang) 的活動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dang) 的活動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五十二條 在黨(dang) 內(nei) 搞團團夥(huo) 夥(huo) 、結黨(dang) 營私、拉幫結派、培植私人勢力或者通過搞利益交換、為(wei) 自己營造聲勢等活動撈取政治資本的,給予嚴(yan)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嚴(yan)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拒不執行黨(dang) 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jue) 策部署的;
 

(二)故意作出與(yu) 黨(dang) 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jue) 策部署相違背的決(jue) 定的;
  

(三)擅自對應當由中央決(jue) 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jue) 定和對外發表主張的。
  

第五十四條 挑撥民族關(guan) 係製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dang) 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wei)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五十五條 組織、利用宗教活動反對黨(dang) 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jue) 議,破壞民族團結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有其他違反黨(dang) 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wei) ,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五十六條 組織、利用宗族勢力對抗黨(dang) 和政府,妨礙黨(dang) 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jue) 策部署的實施,或者破壞黨(dang) 的基層組織建設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幹分子,給予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七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串供或者偽(wei) 造、銷毀、轉移、隱匿證據的;
  

(二)阻止他人揭發檢舉(ju) 、提供證據材料的;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wei) 的。
  

第五十八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後確有悔改表現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第五十九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或者違紀後逃往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在國(境)外公開發表反對黨(dang) 和政府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故意為(wei) 上述行為(wei) 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六十條 在涉外活動中,其言行在政治上造成惡劣影響,損害黨(dang) 和國家尊嚴(yan) 、利益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六十一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對違反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等錯誤思想和行為(wei) 放任不管,搞無原則一團和氣,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六十二條 違反黨(dang) 的優(you) 良傳(chuan) 統和工作慣例等黨(dang) 的規矩,在政治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七章 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三條 違反民主集中製原則,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黨(dang) 組織作出的重大決(jue) 定,或者違反議事規則,個(ge) 人或者少數人決(jue) 定重大問題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六十四條 下級黨(dang) 組織拒不執行或者擅自改變上級黨(dang) 組織決(jue) 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拒不執行黨(dang) 組織的分配、調動、交流等決(jue) 定的,給予警告、嚴(yan)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在特殊時期或者緊急狀況下,拒不執行黨(dang) 組織決(jue) 定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六十六條 不按照有關(guan) 規定或者工作要求,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問題、重要事項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不按要求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個(ge) 人去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
  

第六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ge) 人有關(guan) 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ge) 人檔案資料的。
  

篡改、偽(wei) 造個(ge) 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隱瞞入黨(dang) 前嚴(yan) 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dang) 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yan) 重警告、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六十八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guan) 規定組織、參加自發成立的老鄉(xiang) 會(hui) 、校友會(hui) 、戰友會(hui) 等,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警告、嚴(yan)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六十九條 誣告陷害他人意在使他人受紀律追究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七十條 侵犯黨(dang) 員的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以強迫、威脅、欺騙、拉攏等手段,妨害黨(dang) 員自主行使表決(jue) 權、選舉(ju) 權和被選舉(ju) 權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七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對批評、檢舉(ju) 、控告進行阻撓、壓製,或者將批評、檢舉(ju) 、控告材料私自扣壓、銷毀,或者故意將其泄露給他人的;
  

(二)對黨(dang) 員的申辯、辯護、作證等進行壓製,造成不良後果的;
  

(三)壓製黨(dang) 員申訴,造成不良後果的,或者不按照有關(guan) 規定處理黨(dang) 員申訴的;
  

(四)有其他侵犯黨(dang) 員權利行為(wei) ,造成不良後果的。
  

對批評人、檢舉(ju) 人、控告人、證人及其他人員打擊報複的,依照前款規定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
  

黨(dang) 組織有上述行為(wei) 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在民主推薦、民主測評、組織考察和黨(dang) 內(nei) 選舉(ju) 中搞拉票、助選等非組織活動的;
  

(二)在法律規定的投票、選舉(ju) 活動中違背組織原則搞非組織活動,組織、慫恿、誘使他人投票、表決(jue) 的;
  

(三)在選舉(ju) 中進行其他違反黨(dang) 章、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和有關(guan) 章程活動的。
  

第七十三條 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違反幹部選拔任用規定,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用人失察失誤造成嚴(yan) 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四條 在幹部、職工的錄用、考核、職務晉升、職稱評定和征兵、安置複轉軍(jun) 人等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或者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guan) 規定為(wei) 本人或者其他人謀取利益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曆、學位、榮譽或者其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五條 違反黨(dang) 章和其他黨(dang) 內(nei) 法規的規定,采取弄虛作假或者其他手段把不符合黨(dang) 員條件的人發展為(wei) 黨(dang) 員,或者為(wei) 非黨(dang) 員出具黨(dang) 員身份證明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違反有關(guan) 規定程序發展黨(dang) 員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七十七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辦理因私出國(境)證件、前往港澳通行證,或者未經批準出入國(邊)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七十八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lin) 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dang) 員擅自脫離組織,或者從(cong) 事外事、機要、軍(jun) 事等工作的黨(dang) 員違反有關(guan) 規定同國(境)外機構、人員聯係和交往的,給予警告、嚴(yan)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七十九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lin) 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dang) 員,脫離組織出走時間不滿六個(ge) 月又自動回歸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脫離組織出走時間超過六個(ge) 月的,按照自行脫黨(dang) 處理,黨(dang) 內(nei) 予以除名。
  

故意為(wei) 他人脫離組織出走提供方便條件的,給予警告、嚴(yan)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八章 對違反廉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八十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他人謀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收受對方財物,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八十一條 相互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對方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身邊工作人員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謀取利益搞權權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八十二條 縱容、默許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身邊工作人員利用黨(dang) 員幹部本人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謀取私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黨(dang) 員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實際工作而獲取薪酬或者雖實際工作但領取明顯超出同職級標準薪酬,黨(dang) 員幹部知情未予糾正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三條 收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收受其他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四條 向從(cong) 事公務的人員及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贈送明顯超出正常禮尚往來的禮品、禮金、消費卡等,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八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在社會(hui) 上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在操辦婚喪(sang) 喜慶事宜中,借機斂財或者有其他侵犯國家、集體(ti) 和人民利益行為(wei) 的,依照前款規定從(cong) 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dang) 籍。
  

第八十六條 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或者旅遊、健身、娛樂(le) 等活動安排,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八十七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取得、持有、實際使用運動健身卡、會(hui) 所和俱樂(le) 部會(hui) 員卡、高爾夫球卡等各種消費卡,或者違反有關(guan) 規定出入私人會(hui) 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八十八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營利活動,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經商辦企業(ye) 的;
  

(二)擁有非上市公司(企業(ye) )的股份或者證券的;
  

(三)買(mai) 賣股票或者進行其他證券投資的;
  

(四)從(cong) 事有償(chang) 中介活動的;
  

(五)在國(境)外注冊(ce) 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的;
  

(六)有其他違反有關(guan) 規定從(cong) 事營利活動的。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為(wei) 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的經營活動謀取利益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違反有關(guan) 規定在經濟實體(ti) 、社會(hui) 團體(ti) 等單位中兼職,或者經批準兼職但獲取薪酬、獎金、津貼等額外利益的,依照第一款規定處理。
  

第八十九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guan) 規定接受原任職務管轄的地區和業(ye) 務範圍內(nei) 的企業(ye) 和中介機構的聘任,或者個(ge) 人從(cong) 事與(yu) 原任職務管轄業(ye) 務相關(guan) 的營利活動,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處分。
  

黨(dang) 員領導幹部離職或者退(離)休後違反有關(guan) 規定擔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獨立董事、獨立監事等職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九十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違反有關(guan) 規定在該黨(dang) 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ye) 務範圍內(nei) 從(cong) 事可能影響其公正執行公務的經營活動,或者在該黨(dang) 員領導幹部管轄的區域或者業(ye) 務範圍內(nei) 的外商獨資企業(ye) 、中外合資企業(ye) 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的,該黨(dang) 員領導幹部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糾正;拒不糾正的,其本人應當辭去現任職務或者由組織予以調整職務;不辭去現任職務或者不服從(cong) 組織調整職務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九十一條 黨(dang) 和國家機關(guan) 違反有關(guan) 規定經商辦企業(ye) 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九十二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違反工作、生活保障製度,在交通、醫療、警衛等方麵為(wei) 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和其他特定關(guan) 係人謀求特殊待遇,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九十三條 在分配、購買(mai) 住房中侵犯國家、集體(ti) 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九十四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侵占非本人經管的公私財物,或者以象征性地支付錢款等方式侵占公私財物,或者無償(chang) 、象征性地支付報酬接受服務、使用勞務,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將本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親(qin) 屬應當由個(ge) 人支付的費用,由下屬單位、其他單位或者他人支付、報銷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五條 利用職權或者職務上的影響,違反有關(guan) 規定占用公物歸個(ge) 人使用,時間超過六個(ge) 月,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占用公物進行營利活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將公物借給他人進行營利活動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九十六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組織、參加用公款支付的宴請、高消費娛樂(le) 、健身活動,或者用公款購買(mai) 贈送、發放禮品,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九十七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自定薪酬或者濫發津貼、補貼、獎金等,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九十八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用公款旅遊、借公務差旅之機旅遊或者以公務差旅為(wei) 名變相旅遊的;
  

(二)以考察、學習(xi) 、培訓、研討、招商、參展等名義(yi) 變相用公款出國(境)旅遊的。
  

第九十九條 違反公務接待管理規定,超標準、超範圍接待或者借機大吃大喝,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條 違反有關(guan) 規定配備、購買(mai) 、更換、裝飾、使用公務用車或者有其他違反公務用車管理規定的行為(wei) ,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一條 違反會(hui) 議活動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一)到禁止召開會(hui) 議的風景名勝區開會(hui) 的;
  

(二)決(jue) 定或者批準舉(ju) 辦各類節會(hui) 、慶典活動的。
  

擅自舉(ju) 辦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或者借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收取費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零二條 違反辦公用房管理規定,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一)決(jue) 定或者批準興(xing) 建、裝修辦公樓、培訓中心等樓堂館所,超標準配備、使用辦公用房的;
  

(二)用公款包租、占用客房或者其他場所供個(ge) 人使用的。
  

第一百零三條 搞權色交易或者給予財物搞錢色交易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一百零四條 有其他違反廉潔紀律規定行為(wei) 的,應當視具體(ti) 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九章 對違反群眾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一百零五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超標準、超範圍向群眾(zhong) 籌資籌勞、攤派費用,加重群眾(zhong) 負擔的;
  

(二)違反有關(guan) 規定扣留、收繳群眾(zhong) 款物或者處罰群眾(zhong) 的;
  

(三)克扣群眾(zhong) 財物,或者違反有關(guan) 規定拖欠群眾(zhong) 錢款的;
  

(四)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有關(guan) 規定收取費用的;
  

(五)在辦理涉及群眾(zhong) 事務時刁難群眾(zhong) 、吃拿卡要的;
  

(六)有其他侵害群眾(zhong) 利益行為(wei) 的。
  

第一百零六條 幹涉群眾(zhong) 生產(chan) 經營自主權,致使群眾(zhong) 財產(chan) 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七條 在社會(hui) 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優(you) 親(qin) 厚友、明顯有失公平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一百零八條 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一)對涉及群眾(zhong) 生產(chan) 、生活等切身利益的問題依照政策或者有關(guan) 規定能解決(jue) 而不及時解決(jue) ,造成不良影響的;
  

(二)對符合政策的群眾(zhong) 訴求消極應付、推諉扯皮,損害黨(dang) 群、幹群關(guan) 係的;
  

(三)對待群眾(zhong) 態度惡劣、簡單粗暴,造成不良影響的;
  

(四)弄虛作假,欺上瞞下,損害群眾(zhong) 利益的。
  

第一百零九條 不顧群眾(zhong) 意願,盲目鋪攤子、上項目,致使國家、集體(ti) 或者群眾(zhong) 財產(chan) 和利益遭受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條 遇到國家財產(chan) 和群眾(zhong) 生命財產(chan) 受到嚴(yan) 重威脅時,能救而不救,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嚴(yan) 重警告或者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一百一十一條 不按照規定公開黨(dang) 務、政務、廠務、村(居)務等,侵犯群眾(zhong) 知情權,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二條 有其他違反群眾(zhong) 紀律規定行為(wei) 的,應當視具體(ti) 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十章 對違反工作紀律行為(wei) 的處分

第一百一十三條 黨(dang) 組織負責人在工作中不負責任或者疏於(yu) 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給黨(dang) 、國家和人民利益以及公共財產(chan) 造成較大損失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不傳(chuan) 達貫徹、不檢查督促落實黨(dang) 和國家的方針政策以及決(jue) 策部署,或者作出違背黨(dang) 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jue) 策部署的錯誤決(jue) 策的;
  

(二)本地區、本部門、本係統和本單位發生公開反對黨(dang) 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綱領、基本經驗、基本要求或者黨(dang) 和國家方針政策以及決(jue) 策部署行為(wei) 的。
  

第一百一十四條 黨(dang) 組織不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或者履行全麵從(cong) 嚴(yan) 治黨(dang) 主體(ti) 責任不力,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者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五條 黨(dang) 組織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一)黨(dang) 員被依法判處刑罰後,不按照規定給予黨(dang) 紀處分,或者對違反國家法律法規的行為(wei) ,應當給予黨(dang) 紀處分而不處分的;
  

(二)黨(dang) 紀處分決(jue) 定或者申訴複查決(jue) 定作出後,不按照規定落實決(jue) 定中關(guan) 於(yu) 被處分人黨(dang) 籍、職務、職級、待遇等事項的;
  

(三)黨(dang) 員受到黨(dang) 紀處分後,不按照幹部管理權限和組織關(guan) 係對受處分黨(dang) 員開展日常教育、管理和監督工作的。
  

第一百一十六條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叛逃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因工作不負責任致使所管理的人員出走,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一十七條 在上級單位檢查、視察工作或者向上級單位匯報、報告工作時對應當報告的事項不報告或者不如實報告,造成嚴(yan) 重損害或者嚴(yan) 重不良影響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
  

第一百一十八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guan) 規定幹預和插手市場經濟活動,有下列行為(wei) 之一,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一)幹預和插手建設工程項目承發包、土地使用權出讓、政府采購、房地產(chan) 開發與(yu) 經營、礦產(chan) 資源開發利用、中介機構服務等活動的;
  

(二)幹預和插手國有企業(ye) 重組改製、兼並、破產(chan) 、產(chan) 權交易、清產(chan) 核資、資產(chan) 評估、資產(chan) 轉讓、重大項目投資以及其他重大經營活動等事項的;
  

(三)幹預和插手批辦各類行政許可和資金借貸等事項的;
  

(四)幹預和插手經濟糾紛的;
  

(五)幹預和插手集體(ti) 資金、資產(chan) 和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等事項的。
  

第一百一十九條 黨(dang) 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guan) 規定幹預和插手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向有關(guan) 地方或者部門打招呼、說情,或者以其他方式對司法活動、執紀執法活動施加影響,情節較輕的,給予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黨(dang) 員領導幹部違反有關(guan) 規定幹預和插手公共財政資金分配、項目立項評審、政府獎勵表彰等活動,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第一百二十條 泄露、擴散或者竊取黨(dang) 組織關(guan) 於(yu) 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尚未公開事項或者其他應當保密的內(nei) 容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私自留存涉及黨(dang) 組織關(guan) 於(yu) 幹部選拔任用、紀律審查等方麵資料,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一條 在考試、錄取工作中,有泄露試題、考場舞弊、塗改考卷、違規錄取等違反有關(guan) 規定行為(wei) 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二條 以不正當方式謀求本人或者其他人用公款出國(境),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三條 臨(lin) 時出國(境)團(組)或者人員中的黨(dang) 員,擅自延長在國(境)外期限,或者擅自變更路線的,對直接責任者和領導責任者,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四條 駐外機構或者臨(lin) 時出國(境)團(組)中的黨(dang) 員,觸犯駐在國家、地區的法律、法令或者不尊重駐在國家、地區的宗教習(xi) 俗,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留黨(dang) 察看或者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五條 在黨(dang) 的紀律檢查、組織、宣傳(chuan) 、統一戰線工作以及機關(guan) 工作等其他工作中,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造成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應當視具體(ti) 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十一章 對違反生活紀律行為(wei) 的處分

 

第一百二十六條 生活奢靡、貪圖享樂(le) 、追求低級趣味,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處分。
  

第一百二十七條 與(yu) 他人發生不正當性關(guan) 係,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利用職權、教養(yang) 關(guan) 係、從(cong) 屬關(guan) 係或者其他相類似關(guan) 係與(yu) 他人發生性關(guan) 係的,依照前款規定從(cong) 重處分。
  

第一百二十八條 違背社會(hui) 公序良俗,在公共場所有不當行為(wei) ,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警告或者嚴(yan) 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dang) 內(nei) 職務或者留黨(dang) 察看處分;情節嚴(yan) 重的,給予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一百二十九條 有其他嚴(yan) 重違反社會(hui) 公德、家庭美德行為(wei) 的,應當視具體(ti) 情節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dang) 籍處分。

  第三編 附則

第一百三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dang) 委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各自工作的實際情況,製定單項實施規定。
  

第一百三十一條 中央軍(jun) 事委員會(hui) 可以根據本條例,結合中國人民解放軍(jun) 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實際情況,製定補充規定或者單項規定。
  

第一百三十二條 本條例由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hui) 負責解釋。
  

第一百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本條例施行前,已結案的案件如需進行複查複議,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結案的案件,如果行為(wei) 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wei) 是違紀,而本條例認為(wei) 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wei) 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wei) 是違紀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但是如果本條例不認為(wei) 是違紀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條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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